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草案”),相较于现行《公司法》要求公司必需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六十四条新增划定,允许设审计委员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凌驾半数为非执行董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以下统称为“监事会”)。公司法修订草案为什么云云划定?我们以为主要可从以下三方面来思量。
现行《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的职责要求只有原则性的参考价值,证监会宣布的《上市公司监事会事情指引》对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设置要求也不具有强制性,导致监事会作为与董事会并行保存的专职监视机构,缺乏包管其有用行使法定监视职权的配套机制,如任职资格要求、须要的知情权、对董事会人事的影响力、对特定营业的反对权等,导致监事会未获得相关于董事会和司理层的足够的自力性,在公司治理中容易被边沿化,职权难以真正施展。
美国从萨班斯法案最先一直强化自力董事的功效,要求上市公司必需设置审计委员会,同时担当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自力董事应当切合自力性的标准,并付与审计委员会更多的法定职权。相较于设监事会的双层制,只设审计委员会的单层制董事会中,认真监视的董事自己就作为董事会成员,加入董事会决议,相较于不加入谋划管理的监事来说,知情权可以获得充分的包管,获守信息的能力很强,能更有用地支持其推行监视的职能,尤其是在监事会难以笼罩的事前、事中监视方面。因此,公司法修订草案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不设监事会的要求是,审计委员会中必需有凌驾半数的非执行董事。
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划定,审计委员会认真对公司财务、会计举行监视,并行使公司章程划定的其他职权。除财会方面以外,审计委员会还需要对公司营业实验监视,此类职权需要在公司章程予以明确,使会计监视助力营业监视,充分验展审计委员会的监视职能。别的,为进一步增强审计委员会的自力性,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审计委员区别于其他专门委员会的与董事会的关系,其他专门委员会是从结构上支持董事会决议,而审计委员会因推行法定监视职责而对特定事项具有最终裁决权,阻止审计委员会的决议被董事会取代,无法落实监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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